交通运输部本月6日于网站发布《交通运输部关于执行〈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VI/2条2015年修正案的通知》称,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于2015年在其第94届会议上通过了《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简称《安全公约》)第VI/2条修正案(第MSC.380(94)号决议)。该修正案要求载货集装箱在交付船舶运输前应当对其重量进行验证,并将于2016年7月1日起强制生效。我国是《安全公约》的缔约国,该修正案对我国具有强制约束力。
《通知》就修正案的主要内容、对载货集装箱托运人的要求、对船舶、承运人与码头经营人的要求做出解释说明,其中指出:拟交付计划于2016年7月1日以后驶离我国内地港口的船舶运输的外贸载货集装箱的托运人,应当在交付船舶运输前对所托运的载货集装箱毛重进行验证。7月1日以前境外装船,并于7月1日后经停我国内地港口的国际中转载货集装箱不受此约束。载货集装箱的托运人所提供的经验证重量与海事管理机构、承运船舶、承运人或码头经营人获得的该集装箱经验证的重量间的误差范围不得超过±5%或1吨(两者取其小者),且重量不超过集装箱最大核准载重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