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 经贸新闻
 - 行业资讯
 - 协会动态
 - 会员风采
上海海关关于明确出口“提前申报、运抵验放”通关作业模
 时间:2017-2-20 0:00:00  来源:  浏览量:1591  字体大小:【 】  分享到新浪微博  转播到腾讯微博    

    根据法律、法规及海关相关管理规定,出口货物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以下统称“申报人”)向上海海关提前申报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申报人应当在集装箱货物装箱完毕、非集装箱货物备齐后,再向海关申报,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二、海关接受申报后,货物即为海关监管货物,申报人应当在海关接受申报之日起3日内将货物运至海关监管区域(场所),接受海关监管。三、海关通知申报人签收查验通知单的,申报人应及时至海关签收,并应当在签收后3日内办理查验相关手续。四、货物放行前需申请办理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手续的,以及货物放行后需申请退关的,申报人应配合海关核实货物相关情况。五、因不可抗力造成无法在本公告规定时限内办理手续的,申报人应主动向海关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海关按有关规定处理。六、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本公告自2017年2月20日起实施。

 
 
 
江苏省国际货运代理协会 页面版权所有 江苏金茂国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提供技术支持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50号国际经贸大厦703室、708室 电话:025-52327340(39) 传真:025-52208745 Email:jiffa@jiffa.org.cn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苏ICP备15037117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