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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船承运人保函责任险制度纳入交通部令,《国际海运条例
 时间:2017-5-1 0:00:00  来源:  浏览量:1872  字体大小:【 】  分享到新浪微博  转播到腾讯微博    

    日前,交通运输部发布《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修正案)》(简称《修正案》),按照国务院“先照后证”的改革要求,明确企业申请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和国际船舶管理业务,须先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再以法人形式完成后续申请工作。这也意味着,这两项经营许可将不再作为设立企业的前置审批。该规定自《修正案》发布之日起施行。无船承运人是货物运输过程中的“经纪人”,其不直接提供运输服务,而是以承运人身份向货主揽货,再以托运人身份委托航运公司完成货物运输,并从中赚取差价。为了保护托运人的利益,《国际海运条例》规定无船承运人必须缴纳保证金,用于承担可能出现的债务。“保证金制度给托运人提供了保障,但对于无船承运人来说,却相当于冻结了一部分资金。”高海云表示,随着2008年以来航运低潮持续弥漫,不少从事无船承运业务的企业开始反映流动资金受到了影响。

    为了减轻企业负担,交通运输部先后于2010年、2013年试行了保证金责任险和保证金保函制度,为无船承运人提供了多种可供选择的财务责任保证方式,在保障托运人利益的同时,有效缓解了无船承运人的资金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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