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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国际物流与货代行业减税降费让利政策介绍
 时间:2020-8-3 0:00:00  来源:  浏览量:636  字体大小:【 】  分享到新浪微博  转播到腾讯微博    

    今年以来,中央和省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减税降费让利的优惠政策,为帮助会员企业了解和用好相关政策,协会整理了涉及国际物流与货代行业减税降费让利政策明白纸,请会员企业参阅。

    一、 增值税

    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10%调整为9%。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2019年第39号)) 

    2、 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年第24号)) 

    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 适用范围:

    1)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等行业纳税人,暂免征收2020年上半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2020年上半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3)为方便相关纳税人及时享受上述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在今年4月份、7月份办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前,采取由纳税人在网上填报申请资料,税务机关即时核准的方式予以实施。税务机关在后续核查中发现不符合减免税规定的,将依法予以处理。(《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公告》苏财税2020年第8号)

    2、自2020年1月1日起至 2022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 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年第16号)) 

    三、企业所得税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 5年延长至 8 年。也就是说,属于困难行业的企业,其 2020 年度形成的亏损,最长可以结转弥补亏损年限至 2028 年度。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四大类。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4 号)) 

    四、城市维护建设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我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2019年13号)、《关于关于贯彻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19〕15号)) 

    五、收费公路通行票据 

    自 2019年1月1日后,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一律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纸质),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注明的的金额÷(5%)×5% (《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汇总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公告 2020 年第 24 号)) 

    六、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1.5%的征缴单位,征收比例不高于50%;1%以下的征收比例不高于90%。同时继续执行《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和省政府《关于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通知》 省发改委2020年5月) 

    七、工会经费 

    继续贯彻落实好《关于进一步明确小微企业暂缓收缴工会经费的通知》(苏工办【2019】73号)精神,对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缴纳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按规定免征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暂缓收缴工会经费。(《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的通知》(江苏省总工会 2020年22号)) 

    八、承租国有资产减租 

    1、减免范围。承租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省级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独资、全资)、省级文化体育企业(国有独资、全资)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认)和个体工商户。鼓励省级事业单位控股、参股企业和省级文化体育控股、参股企业参照执行。 

     2、减免标准。2020年2月份房租免收,3月份、4月份租金减半收取。 

     3、减免方式。承租方已支付2-4月份房租的,减免的房租经双方协商一致优先从后续未缴纳租金中抵扣。后续未执行合同租金不足以抵扣或承租方要求返还的,由出租单位直接返还。其中,租金未缴财政的,由出租单位直接返还承租方;租金已缴财政的,由出租单位按财政管理相关规定办理资金退付后,返还承租方。承租方未支付2-4月份房租的,由出租单位按合同涵盖的租期范围,直接减免相应月份的租金。 

     4、审批流程。承租方向出租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出租单位报其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如出租单位本身为主管部门的,则由出租单位自行核准,并留存必要的档案资料备查,同时报财政部门备案(省级主管部门的减租事项另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承租省级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省级文化体育企业房产的,由承租方向出租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由企业自行核准。(《江苏省财政厅明确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减免实施细则》) 

    九、减免社会保险费

    明确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政策实施期限。各省份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底 ;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 2020 年 6 月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 号)、《江苏省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79号)) 

     十、减免港口建设费

     自 2020 年 3 月 1 日零时起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4 时执行,以船舶进出港时点为准,免征收进出口货物,即出口国外和国外进口货物的港口建设费。 提示会员企业:对此次疫情中,政府减免的此项费用应全额退给委托人。  (《关于减免港口建设费和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公告》(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公告 2020 年第14号)、《关于延长港口建设费和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减免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公告 2020 年第30号)) 

    十一、降低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标准 

    自 2020年3月1日至 2020年12月31日止,对实行政府定价的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两项港口经营性服务收费标准降低 20%收取。 提示:对此次疫情中,政府减免或返还的此项费用应全额退给委托人。(《交通运输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港口收费标准等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20】33 号)、《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阶段性降低港口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20】67 号))

    十二、企业电价优惠 

    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电网企业在计收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电费时,统一延续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 95%结算。 (《关于延长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994 号) 

    十三、普惠金融 

    1、 对于2020年年底前到期的普惠小微贷款本金、2020年年底前存续的普惠小微贷款应付利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申请,给予一定期限的延期还本付息安排,最长可延至2021年3月31日,并免收罚息。对于2020年年底前到期的其他中小微企业贷款和大型国际产业链企业(外贸企业)等有特殊困难企业的贷款,可由企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延期还本付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企业征信记录。(《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银发2020年122号)

    2、各大银行加大促进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投放,推出各类无抵押担保信用贷款。(《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大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力度的通知》银发2020年1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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