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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进口货物报关单申报要求的公告
 时间:2023-2-16 0:00:00  来源:  浏览量:881  字体大小:【 】  分享到新浪微博  转播到腾讯微博    

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联防联控机制有关部署,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货物备案清单》有关项目的填报要求调整如下:一、取消“已实施预防性消毒”申报项目。  二、实际进境货物的“启运日期”涉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管理的,不再必须填报“启运日期”;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公告自2023年3月1日起执行,海关总署2022年第88号公告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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