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代知识
 - 货代知识
 - 贸易知识
 - 案例分析
原告湖南贝加尔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中创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多式联运合同纠纷案
 时间:2023-8-30 0:00:00  来源:  浏览量:809  字体大小:【 】  分享到新浪微博  转播到腾讯微博    

原告湖南贝加尔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中创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多式联运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7日,原告湖南贝加尔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迪安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安帝公司)采购电气柜、电机等实验设备,合同总价为99,800元。2019年5月23日,原告与被告深圳市中创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签订货运承运协议,原告委托被告办理自中国长沙到美国亚特兰大的海运散货DDU贸易条款服务,服务项目包括国内物流运输、货物包装加固、代买保险、报关、国际海运散货运输、清关及派送等。原告向被告支付24,989.10元出运费用,被告按货物体积向原告收取费用,其中涉案电气柜占全部货物体积的比重为11.9%。被告代原告就涉案10件货物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投保货物运输保险一切险,保险金额为41,379.13美元。在涉案10件货物交付运输前,原告向被告发送了每件货物的包装要求,并提醒被告其中1件货物即电气柜需要打木架包装且不可倒放运输,被告对其中8件货物进行了包装。2019年6月10日,原告将从迪安帝公司购买的、以木箱作为初始包装的电气柜进行拆箱、调试,确认设备完好后再重新包装好,交付被告安排的国内物流公司运输。涉案10件货物经由湖南长沙至香港的公路运输、香港至美国纽约港的海运运输、从纽约港到亚特兰大的公路运输抵达佐治亚大学校园内,被收货人签收。收货人在开箱检验时发现,木箱包装的电气柜严重受损,无法正常使用,而其他9件货物完好无损。收货人向平安保险公司报险,该司同意将受损电气柜回运至国内进行维修。2019年9月8日,原告委托大连汇诚睿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诚睿公司)将电气柜运回国内维修,原告支付回运费用29,191.61元。2020年1月,原告委托迪安帝公司对电气柜进行维修,发生维修费67,723元。2020年2月17日,平安保险公司就本案货损向原告赔付63,458元。原告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赔偿损失58,445.71元。

【裁判结果】

广州海事法院一审认为,原、被告之间成立多式联运合同法律关系,原告系托运人,被告系多式联运经营人。根据本案货运承运协议的约定,并结合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进行包装,提供了详细的包装要求且被告并未提出异议等事实,足以认定被告对电气柜负有包装加固的合同义务。本案货损发生在美国公路运输区段,处于被告的责任期限内,被告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对全程运输负责。由于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中国法处理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问题,故确定被告的赔偿责任应适用货损发生区段的法律即《合同法》。木箱包装仅系电气柜的初始包装,不能因此免除被告包装加固的合同义务,被告作为专业的物流企业,应按照原告的要求对电气柜打木架并进行二次包装加固以避免该货物在运输中遭受损坏。被告怠于进行包装,导致电气柜在运输途中受损,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及《海商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电气柜的出运费用2973.7元、回运费用29,191.61元和维修费用67,723元之和,扣减平安保险公司已赔付的63,458元保险赔款计算,原告可主张的损失金额为36,430.31元。由于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中国法,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被告无权享受责任限制。广州海事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2020)粤72民初399号民事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人民币36,430.31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上述赔偿款项,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宗包含海运区段的多式联运合同纠纷,货损发生在美国亚特兰大的公路运输区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零五条关于“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的规定,被告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本应适用美国亚特兰大的法律规定。在庭审中,原、被告均选择就本案整体适用中国法;法院就上述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的法律适用向双方特别释明,原、被告仍坚持希望适用中国法,被告亦表示放弃责任限制的相关抗辩。广州海事法院认为在外国法的适用上,当事人意思自治仍是首要原则,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法院应充分尊重当事人合意选法的权利,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零五条并非法律适用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一致同意适用中国法的并未违反该规定。被告选择适用中国法系其行使处分原则的体现,法院应予以尊重。同时,本案诉讼标的额较小,而外国法查明的费用高昂,当事人查明外国法的诉讼成本和收益极不相称,强行要求当事人查明外国法会额外增加当事人负担并造成诉讼程序的拖延。最终,广州海事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关于“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的规定,适用中国法解决本案纠纷包括被告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问题。本案裁判重申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在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中的重要性,对多式联运合同纠纷中区段运输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的法律适用具有借鉴意义。

【作者】谭学文  李春雨


 
 
 
江苏省国际货运代理协会 页面版权所有 江苏金茂国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提供技术支持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50号国际经贸大厦703室、708室 电话:025-52327340(39) 传真:025-52208745 Email:jiffa@jiffa.org.cn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苏ICP备15037117号-1